主页 > 变态传奇页游 >

如何建成实质的法治国

至今仍有许多国家,其公民没有让公权力承担责任的法律途径,不要说让最高国家权力,就连下级的行政机关也不受法律约束。在那些以真理而非同意为正当性基础的国家,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是常态。

法律的约束力可能会妨碍政治去追求对其重要的特定目标,或者妨碍其采取特定的措施。行政机关恪守法律规范还可能会引发人们不愿接受的后果。

这一分歧的一方是这样一些国家,他们视自己的使命在于践行某种先于国家的、绝对的真理。它既可能是宗教真理,也可能是世俗真理。在这种情况下,政治统治的正当性建立在真理之上。也就是说,只要政治统治有助于实现这个真理,它就是正当的。

实质法治国不仅要求国家要受制定法的约束,还要求制定法要符合特定的正义价值。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变为,立法到底要符合什么样的正义价值。如果是一种以绝对真理为基础的正义观,任何人都不能对其提出反对意见,那么,它反倒不利于法治国的实现。因为在真理和法的约束发生冲突时,常常是真理占上风。

当然,法律若想发挥这种功能,就必须确保其内容的确是有能力发挥约束力的。特别是,当个人受到国家行为非常强烈的影响时,例如在治安管理和刑法领域,法律一定要包含具有约束力的内容。

法治国并非全有或全无的问题,而是一个程度多少的问题。虽然法治国并非一个过程,而是一种状态。不过,法治国的落实却可以一层一层地逐步实现。即使在西方世界,法治国的各要素也并非自始就全部齐备。许多国家也是经过痛苦的反复和激烈的斗争才确立了法治国制度,而且直到今天,各国实现的法治国水准也参差不齐。

在这些情景中,严格遵循法律反倒会使实质正义的实现落空。如果国家在这些情景中超越法律的约束,还常常会博得民意的拥护。

另一方面,国家又是法律的制定者,这就意味着,法律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有约束力,全凭作为其制定者的国家说了算。只要国家消极地不去制定法律,他也就摆脱了法律的约束。

这次努力的成果就是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大家都知道,德国没有模仿普通法的模式,去扩充普通法院的权限,使之审理公法争议,而是建立了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

这样一来,法治国就出现了漏洞。在存在漏洞的地方,国家就可以随意往里填内容。

在传统上,国家若无法律的授权就不可侵入的这片领地是通过基本权利来划定的。也就是说,若无法律提供侵入的根据,国家就不可以干扰基本权利。

分权不仅仅指通过不同的机关来履行公共任务。它还要求各分支在其职能范围内享有独立的权力。如果一国信奉绝对真理,就很难接受分权原则。因为绝对真理要求的是等级服从,而分权原则反对这一点。

符合规则的统治的对立面是恣意的统治。

近日,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大法官、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教授迪特·格林应北大法学院张千帆教授邀请参加第十五期北大博雅公法论坛,以“法治国原则的多层内涵”为题发表演讲,精编发布演讲内容,与友分享。

如果公共权力认为自己的使命就在于实现绝对真理,那么,让最高权力受独立的机构来评判其合法性,就几乎是不可能的。

不过,我们不应由此得出悲观的结论,认为法治国原则一旦脱离其由以产生的文化土壤,就势必要遭遇无法逾越的障碍。对于接纳法治国理念来说,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认识到,它实际上包含了不同的层次,这也是我今晚想要论证的主题。

此种原因在于,维护秩序是一种被动的、零星的和可以事前预测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如果......那么”的逻辑结构来设计法律规范,在“如果”所表达的行 为要件部分,明确界定何为违反秩序的行为,在“那么”所表达的法律后果部分,明确规定有权机关对违反秩序的行为可以采取的措施。

如果不存在对国家行为的司法控制,那么法治国的基础就不牢固。德国为此建立起行政法院系统。

    法治国与民主一旦分离,各走各路,不能互相扶持的话,他们都会因各自的缺陷而无法促成共同福祉的实现。只有二者结伴而行,才有可能催生出一种有利于共同福祉的制度类型。

虽然国家拥有法律的手段来对抗这些风险。但是,这些风险并非因违法行为而起,而是也出于受到基本权利保障的行为而产生的,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再次制定法律的方式来解决难题。

如果立法者面对这些基本权利的冲突而视若无睹、消极无为,那么,最终胜出的势必是那些更强大的利益,而不是更值得保护的利益。

具体来说,法治国首先要求的是,行政机关要遵守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为此,法学家发明了依法行政这个概念。

我在上文曾说,国家受法约束是一种独立的价值,现在,我必须加一句限定,即它是一种有限的价值。

在这种模式下,法律只能给行政权设定特定的目标,以及在追求该目标时必须注意的各种要点。法律不可能再通过“如果......那么”的模式为行政权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至于在具体情形中到底该如何实现这些目标,则留给行政机关去因地制宜地抉择。

在普通法系国家,这一点早就得到了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在普通法院那里被起诉。而在拥有绝对主义传统的那些国家,国家却始终不受法院的控制。

但是,所有历史经验都证明,如果不存在对国家行为的司法控制,那么,法治国的基础就不牢固。

然而,如果法院不独立,而是受控于政治指令,那么,对国家行为的司法控制就只是纸上谈兵。真正的法治国要求法律经过政治的决断而生效之后,就要从政治中解放出来,并获得自治的地位,也就是说:法律要按照法的标准,而非政治的标准来解释和适用。

对国家权力的空泛(空白)授权不会产生这种约束力。如果法律中尽是一些空洞的形式或者一般性的条款,就无论如何不会产生充分的约束力。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

元旦假期,来一趟考验气质的滑

世界报刊亭扫描:法英俄美中德